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實習獎學金申請辦法
中華民國一○五年一月十一日(104)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五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一○五年三月二十四日(104)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會議核備通過
第一條
本所研究生向本所申請實習時,得同時申請實習獎學金。
第二條
研究生於申請期限內檢附實習獎學金申請表,向所辦公室提出申請。
第三條
研究生每人得申請之實習獎學金,依所務會議視年度單位經費而定,唯上限新台幣四千元整
第四條
申請案由所務會議審查後公告之。
凡欲申請本項獎學金之研究生,於實習結束後一個月內須提實習報告。
第五條
本辦法經所務會議審議通過,陳報院務會議備查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